一、轉知苗栗縣政府 102 年 3 月 21 日府教務字第 1020055905 號函。
二、前公告「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 6 條第 1 項第 1 目第 6 款:採計一年期限與原 101 年介聘條文採計六個月期限,影響教師權益,本( 102 )年先予維持,明( 103 )年該項改為一年方才採計分數;另有部分文字疏漏情形,亦重新勘誤。
三、檢附修正後「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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