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99
  • slider image 506
  • slider image 504
  • slider image 505
  • slider image 502
  • slider image 503
  • slider image 490
  • slider image 500
  • slider image 492
  • slider image 493
:::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4-10 | 點閱數: 532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3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09183 號令副本辦理,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 1 份。
二、各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
(一)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二)各機關依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
1、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 5 年者,即不予追究。
2、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 3 年者,即不予追究。
(三)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人員所屬服務機關知悉之日。
三、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四、銓敘部 93 年 9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932370795 號令、 95 年 11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0952725152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該部 106 年 3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09183 號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
好站連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