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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3-07 | 點閱數: 378

一、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業於 104 年 2 月 24 日與 104 年 3 月 23 日修正,教師申請介聘條件修正為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該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依據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為六學期之立法理由,係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爰修正序文,明定教師需在同一學校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合先敘明。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按前七條為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十六、十七條為規範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第二項)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次查【106 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問答集】Q2 :有關申請介聘教師應符合「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 3 年」之規定,因服兵役或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年資得否採計?其說明如下:「Q2 :服兵役辦理留職停薪年資於服役期滿,現職服務學校依規定應辦理成績考核,另為配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但書規定,故教師服兵役或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以採計;如其他原因(如進修或侍親)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四、綜上,申請介聘條件修正為六學期之理由援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之規定,其處理措施亦應對等處置,爰請貴部通令各主管機關辦理 106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時,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立法意旨,應將服兵役與育嬰之留職停薪期間,納入六學期實際服務之採計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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