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16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08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展期期間因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按其支領減額月退休金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先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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